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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办法解读
来源: | 作者:nbtltz | 发布时间: 2019-07-23 | 6983 次浏览 | 分享到: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摘要:2019年7月18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以下简称《考核大纲》),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制定背景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交通运输部党组始终把运输安全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有力地推动了我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与民航、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相比,道路运输行业仍然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易发领域,重特大事故依然时有发生,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基础仍不牢固。其中,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是关键影响因素,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两类关键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很大程度地直接决定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道路运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推动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道路运输企业两类关键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在深入调研部分省市两类关键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并借鉴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两类关键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做法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和《考核大纲》。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地方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运输企业对《管理办法》《考核大纲》进行研究论证,并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开征求了意见。3月29日,刘小明副部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对《考核管理办法》《考核大纲》进行了深入讨论。4月,《考核管理办法》《考核大纲》通过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7月1日,李小鹏部长听取了两个文件编制过程的工作汇报,提出了明确指示要求。7月10日,《管理办法》《考核大纲》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主要内容▼

在文件制定过程中,按照“立足行业、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明确分工、统筹推进,平稳过渡、做好衔接”的总体原则,对道路运输企业两类关键人员安全考核工作,进行了统筹谋划。《管理办法》是整个安全考核工作的顶层制度,重点明确了四方面要求:

一是明确考核对象。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先对道路客运、道路货运(含危货运输)、汽车客运站的两类关键人员进行安全考核。同时,明确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货运站、维修、驾培等)两类关键人员的安全考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法人单位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是明确职责分工。按照部、省、市三级架构体系,明确了职责边界。部级负责考核工作的顶层制度设计,编制考核大纲和考试题库,建设考核管理平台。省级负责统筹组织、监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考核工作。市级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以及相关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安全考核大纲和安全考核题库,建设全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安全考核管理平台)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并监督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有关工作。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考核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三是明确考核要求。运输企业两类关键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要完成考核工作;未按要求完成考核工作的,管理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理。明确了考核组卷形式、考评组织频次、考核合格标准、考核合格证明管理等要求。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完成安全考核工作

在道路运输领域有效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向属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后,视同安全考核合格,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录入安全考核管理平台。

(http://dlaqgl.jtzyzg.org.cn)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应当采用计算机或纸质试卷闭卷考核方式,考核题型为客观题,得分率不低于80%即为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考核安排,并提前向社会公开发布。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批次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

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安全考核管理平台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核实。不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应当予以延期3年。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原考核合格证明作废。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可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考核。

四是明确过渡衔接要求。主要涉及两类情况:一类是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的,视同安全考核合格;另一类是对于已经开展安全考核工作的地区,属地主管部门可将合格人员信息及时上传至安全考核管理平台,视同安全考核合格。



来源:太和县运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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