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纽带  引领行业发展
宁波市涂料与涂装行业协会

Ningbo Coating and Paint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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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涂料与涂装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宁波市涂料与涂装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宁波市涂协),英文名称  Ningbo Paint and Coat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NPCIA。

第二条  宁波市涂协是以宁波地区从事涂料、树脂、颜料、助剂、包装等生产企业、涂装施工企业及经销商、仓储等为主的联合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宁波市区和各县(市)区行业骨干企业为主要成员,同时吸收与涂料产业相关联企业和工商经济研究团体、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设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在涂料行业有关知名人士联合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宁波市涂协是以政府经济发展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承担社会责任,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并以“服务企业、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为宗旨;以“集聚创新资源、促进行业发展、搭建交流平台、提供专业服务”为理念,积极推动涂料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宁波市涂料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团体是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员会福明街道工作委员会。本协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宁波市涂协的职能和业务:

(一)按照国家产业导向的要求,开展涂料与涂装、树脂、颜料、助剂、包装等(去掉粘接剂)经济发展状况调研,编制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的建设性规划,为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制订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行规行约,帮助和督促协会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负责新会员的审批报批工作,规范行业的自我管理行为。

(三)积极推进技术进步,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受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或参与行业中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的前期论证。组织新技术推广和应用,向社会推荐各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攻关、技术交流活动。

(四)根据协会的职责开展各项工作,收集和汇总行业内的各种数据和动态,为政府产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五)加强与国内外涂料与涂装、树脂、颜料、助剂、包装等方面的企业界、科研界人士和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行业动态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推动行业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横向合作和交流。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根据会员单位需要,组织举办各种展销会、博览会、订货会。

(六)编辑出版会刊,组织信息的传播、交流,通过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网络与国外信息渠道,建立信息资料库,定期举办信息交流会,及时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国内外涂料与涂装、树脂、颜料、助剂、包装等(去掉粘接剂)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等最新动向。

(七)积极为涂料与涂装、树脂、颜料、助剂、包装等企业服务,协调和处理行业内部企业间的纠纷和矛盾,集中会员单位的愿望与呼声,反映行业情况和问题,向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维护行业整体权益。配合执法部门,取缔非法生产和经营户,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各种非法活动。

(八)开展各种培训,提升人员素质。推进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工作。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宁波市涂协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特邀会员制

第八条  由涂料与涂装、树脂、颜料、助剂、包装等工商企业、科研设计单位、研究院所及紧密关联的工贸企业,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则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核定或备案,即成为宁波市涂协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从事涂料与涂装、树脂、颜料、助剂、包装等工作有一定经验,从事相关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人士,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备案,即成为宁波市涂协个人特邀会员。

  第十条 会员单位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复印件;

(二)经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享受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遵守行规行约;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五)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如果二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上缴有关证件,并通报,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或声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通报,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宁波市涂协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讨论并决定宁波市涂协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

(七)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及相关单位、监事、秘书长(或聘任秘书长);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相关单位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全体会员2/3以上出席方能举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代表)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协会工作。理事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取书面通讯形式召开。

一、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审议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宁波市涂协的重要工作;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秘书长、监事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由相应的单位产生,如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任职期限内离开单位的,在新任人选未产生前,相关单位应继续承担应尽义务,并应在30日内向理事会提交新任推荐人选名单。新推荐候选人的任命应当经过理事会审议通过产生,如果新任会长人选在理事会中未能通过表决,则由当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以提前换届。

(五)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聘请名誉会长、特邀顾问;

(七)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八)制订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入会、会员的处分或会员的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单位的条件:

(一)热心行业工作,带头执行行规行约,敢于向各种危害行业的不良行为作斗争。

(二)具有一定的规模性或代表性,受到行业内外好评的。

(三)积极参加协会各种活动,并献计献策。

(四)积极参与协会会刊投稿工作,实事求是地宣传自己的企业和产品。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单位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理事单位的数量应为奇数最多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理事会职权,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落实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

(四)讨论并决定宁波市涂协的重要工作;

(五)审查、接纳新理事及会员单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提出增补理事单位、增补副会长单位和聘请顾问的提名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行业工作,甘于奉献。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其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超过两届以上的,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职权: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授权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会长职权;

(二)在会长因故不能出席重要活动时代替会长出席并行使会长职权;

(三)因会长特殊原因不能履行会长职权时代替会长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处办公会议;

(二)执行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开展协会各项活动;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负责对新入会会员的资质审核,报理事会确认;

(六)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本会秘书长应是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其产生和罢免:实行选任制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报理事会审议,经三分之二理事代表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选任制秘书长为理事会成员,出席理事会,享有表决权,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实行聘任制秘书长的聘用和解聘应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名,由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产生或罢免,可以连聘连任,聘期由理事会决定可列席协会召开的各项重要会议。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涂协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活动组,研究或处理专门问题,专业活动组的组成、换届方案、办事机构负责人人选,应经秘书长审核后,再提交理事会审议。专业活动组的日常工作接受宁波市涂协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人数应为奇数。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本会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单位;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第三十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须召开一次,由2/3以上监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应由1/2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协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权谋私;

(三)保守本会的秘密。

第三十三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社会团体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监事长可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本会决议、计划的制订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违纪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受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将理事会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四十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及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要依据协会章程制订的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宁波市涂协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宁波市涂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八条  宁波市涂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详见《会费缴纳与财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宁波市涂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宁波市涂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宁波市涂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向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宁波市涂协换届或者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三条  宁波市涂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四条  宁波市涂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宁波市涂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九条  宁波市涂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十条  宁波市涂协终止前,须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宁波市涂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  宁波市涂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322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宁波市涂料与涂装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