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涂料与涂装行业协会

Ningbo Paint and Coat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政企纽带  引领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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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涂料与涂装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宁波市涂料与涂装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宁波市涂协)英文名称 Ningbo Paint and Coat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NPCIA

第二条 宁波市涂协是以宁波地区从事涂料、树脂、颜料、助剂、包装等生产企业、涂装施工企业及经销商、仓储等为主的联合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宁波市区和各县(市)区行业骨干企业为主要成员,同时吸收与涂料产业相关联企业和工商经济研究团体、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设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在涂料行业有关知名人士联合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宁波市涂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政府经济发展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承担社会责任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并以“服务企业、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为宗旨“集聚创新资源、促进行业发展、搭建交流平台、提供专业服务”为理念积极推动涂料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宁波市涂料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行业管理部门是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员会福明街道工作委员会。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宁波市涂协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国家产业导向的要求开展涂料与涂装、树脂、颜料、助剂、包装等经济发展状况调研编制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的建设性规划为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制订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的自我管理行为。

(三)积极推进技术进步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受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或参与行业中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的前期论证。组织新技术推广和应用向社会推荐各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攻关、技术交流活动。

(四)根据协会的职责开展各项工作收集和汇总行业内的各种数据和动态为政府产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五)加强与国内外涂料与涂装、树脂、颜料、助剂、包装等方面的企业界、科研界人士和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行业动态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推动行业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横向合作和交流。组织举办各种展销会、博览会、订货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

(六)编辑出版会刊组织信息的传播、交流,通过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网络与国外信息渠道建立信息资料库定期举办信息交流会及时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国内外涂料与涂装、树脂、颜料、助剂、包装等(去掉粘接剂)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等最新动向。

(七)积极为涂料与涂装、树脂、颜料、助剂、包装等企业服务协调和处理行业内部企业间的纠纷和矛盾集中会员单位的愿望与呼声反映行业情况和问题向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维护行业整体权益。配合执法部门取缔非法生产和经营户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各种非法活动。

(八)开展各种培训,提升人员素质。推进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工作。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吸纳少量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单位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复印件

(二)经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单位享受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遵守行规行约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五)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如果二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上缴有关证件并通报,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或声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通报,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宁波市涂协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宁波市涂协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行业工作甘于奉献。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和会员大会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聘任制秘书长除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或者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并向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二十八 监事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二十九 监事会职责

(一)选举监事长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十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6年5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