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032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the Minister for Indust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接受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的盘条(Rod in Coil)作出的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决定自2021年4月23日起,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并以固定税率和可变税率结合的方式计征反倾销税,中国所有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33.1%。热轧螺纹钢筋和不锈钢卷材不适用于本案的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213.91.00.44和7227.90.90.02。
●埃及对进口生铝作出保障措施终裁
2021年4月12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埃及代表团于当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埃及调查机关对进口包括铝锭、铝坯和铝线材在内的生铝(Raw Aluminium (Ingots, Billets & Wire Rod))作出保障措施肯定性终裁,建议自2021年4月15日起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具体如下:第一年为到岸价(CIF)的16.5%且不低于333美元/吨,第二年为到岸价的13.5%且不低于271美元/吨,第三年为到岸价的10.5%且不低于211美元/吨。本案调查期为2016年7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涉案产品的埃及税号为760110、760120和760511。调查机关(埃及贸工部)联系方式: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Trade Remedies Sector联系人:Mr. Ibrahim El Seginy地址:El Maleya Towers –Tower No. 6 –9th floor Extension of Ramses St. –Naser City –Cairo电话:(202) 23422479,传真:(202) 23420784电子邮箱:itpd@tas.gov.eg网址:www.tas.gov.eg
●澳大利亚对中国钢筋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4月1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030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the Minister for Indust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接受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的直径小于等于50毫米的钢筋(Steel Reinforcing Bar)作出的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决定自2021年4月13日起,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并以固定税率和可变税率结合的方式计征反倾销税,中国所有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19.0%。光圆钢筋、不锈钢以及钢筋网不适用于本案的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213.10.00.42、7214.20.00.47、7227.90.10.69、7227.90.90.01、7227.90.90.02、7227.90.90.04、7228.30.10.70、7228.30.90.40和7228.60.10.72。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移动式升降作业平台作出双反产业损害初裁
2021年4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移动式升降作业平台(Mobile Access Equipment and Subassemblies Thereof)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政府补贴的中国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在本次裁定中,5名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均投肯定票。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产业损害初裁,美国商务部将继续对本案进行调查,预计将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反补贴初裁,2021年8月5日作出反倾销初裁。 企业走出去风险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