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构建优质高效的会展业新体系,根据省级、市级相关政策精神,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有关单位、企业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和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层面关于促进会展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最新要求,以《浙江省商务厅等1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会展经济促消费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5〕80号)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推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甬人大常〔2025〕30号)为依据,结合《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商务财发〔2023〕144号)的制度框架,制定本《办法》。工作目标有以下三点:
(一)强化政策引导。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会展业,聚焦我市重点产业和新兴领域,培育一批具有区域影响力乃至国际影响力的品牌会展项目。
(二)优化资源配置。通过科学规范的评审和绩效评价机制,将资金精准投向市场化程度高、产业带动性强、社会效益好的优质会展项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健全管理体系。构建覆盖项目引进、培育、做大做强、国际化提升、市场化转型等全生命周期的扶持体系,建立规范透明、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二、《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分七章二十二条,并附有《宁波市展览项目绩效评价表(试行)》和《宁波市会议项目绩效评价表(试行)》。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明确一个目标、设定三类支持对象、规范四个关键环节、建立五项核心机制”。
(一)明确“专项资金”的定义与目标(第一至四条)
《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来源(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使用周期(2026-2028年)和管理原则(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确立了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区(县、市)两级部门的协同管理职责,形成“市级主导、区县协同”的工作格局。
(二)设定三类支持对象(第五至七条)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三类会展项目,并对申报单位提出明确要求。
1.专业产业类会展:聚焦浙江省“415X”和我市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支持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海洋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的专业展会,体现产业导向。
2.新型贸易与融合类会展:支持跨境电商、内外贸一体化等新型贸易展,以及“会展+农业/赛事/文化/服务”等跨界融合品牌展,推动会展经济与城市经济深度融合。
3.服务消费类新兴会展:支持服务消费领域的新兴会展项目,顺应消费升级趋势。
申报单位硬性条件:申报单位须信用良好(三年内无失信记录)、无骗取财政资金记录、未重复享受市级其他财政资助,确保合规性和诚信性。
(三)规范四个关键环节(第十八条)
《办法》对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流程进行了全链条规范。
1.申报环节:实行“预申请+正式申请”两阶段申报。举办前15个工作日预申请,结束后30天内正式提交,逾期视同放弃,强化过程管理。
2.评审环节:可引入第三方或区级初审,市商务局依据附件《绩效评价表》组织评审,按得分评定A、B、C三档,实现科学量化评价。
3.公示环节:拟补助项目在宁波市会展网或市商务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透明。
4.拨付环节:经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审议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按“直达快享”要求拨付资金,提高资金兑现效率。
(四)建立五项核心机制
1.全周期阶梯式扶持机制(第八至十二条)。引进期:对新引进展览,给予前3届补助(第八条),鼓励落地。成长期:补助期满后,对继续举办且规模达标的品牌展览,给予持续支持(第九条),鼓励做大做强。会议支持:对规模型、有高端嘉宾的会议,按参会人数阶梯补助(第十条),鼓励引进高端会议。以会带展:对会议同期配套展览的,给予额外奖励(第十一条),鼓励融合发展。转型支持:对政府性展览向市场化转型的,给予1.5倍过渡性补助(第十二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2.国际化与高质量发展激励机机制(第十三条)。国际认证奖励:对获得UFI认证的展览、纳入ICCA统计的会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对标国际。引进国际巨头:对国际知名会展集团在甬实体化运作、举办高国际展商比例的大型展会,前三届给予补助。
3.“一业一展”培育机制(第十四条)。鼓励行业协会首次办展,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推动行业专业化、品牌化发展,且不与常规展览补助重复享受。
4.绩效评价与结果挂钩机制(第十五条及附件)。硬性门槛:展览须展期≥3天,净面积占比≥40%。绩效分级:依据《展览项目绩效评价表》《会议项目绩效评价表》进行评分,涵盖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数字化、创新性等维度。结果挂钩:评价结果B级及以上方可补助,A级项目可上浮10%,C级不予补助,实现“奖优罚劣”。支出上限:总补助不高于项目总支出(含场地、搭建、宣传、食宿等)的50%,确保财政资金引导而非包办。
5.跨部门协同保障机制(第十六、十七条)。会商机制:建立由商务、财政牵头,多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保障部门参与的会商机制,统筹协调全市会展工作。联动保障:对规模型会展,建立综合保障联动机制,在安保、交通、医疗、通信等方面提前介入,优化服务,提升办展办会体验。
三、《办法》主要亮点与变化
与以往政策相比,《办法》的主要亮点与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服务导向更加精准聚焦。 首次在支持范围中明确服务消费类新兴会展,新型贸易与融合类会展以及“会展+农业/赛事/文化/服务”等跨界融合品牌展,推动会展经济与城市经济深度融合,确保专项资金精准投向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
(二)绩效评价体系科学量化。 引入两套详细的绩效评价表,将观众人次、专业观众占比、会展成交额、国际展商比例、数字化应用、绿色搭建、首发首秀成果等纳入评分体系,使资金分配有据可依,引导会展项目提质增效。
(三)支持力度与梯度更加清晰。 根据不同发展阶段(新展、品牌展、转型展)、不同类型(展览、会议、以会带展)、不同规模(面积、人数)设置了差异化的补助标准,形成了“引进-培育-壮大-提升”的全周期支持链条。
(四)国际化支持实现突破。 除国际认证奖励外,首次针对“国际知名会展集团实体化运作”设置高额补助(前三届最高200万元),旨在吸引国际顶尖会展资源落户宁波,提升城市国际影响力。
(五)全过程绩效与监管闭环。 从申报前的信用核查,到评审中的绩效评分,再到事后的监督检查、违规查处,以及政策到期评估,形成了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闭环,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四、《办法》解释单位和实施期限
《办法》由宁波市商务局会同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政策实施过程中将开展期中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策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施行期间若遇上级发布资金管理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