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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丨经贸预警信息快报2021年4月26日
来源: | 作者:nbtx | 发布时间: 2021-04-26 | 733 次浏览 | 分享到:
经贸预警信息提示

●美国ITC发布对电子设备的337部分终裁

2021年4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电子设备,包括流媒体播放器、电视、机顶盒、遥控器及其组件(Certain Electronic Devices, Including Streaming Players, Televisions, Set Top Boxes, Remote Controller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200)作出337部分终裁:对2021年4月6日作出的初裁(No. 67)不予复审,即基于撤回终止对美国专利号7,589,642的调查,因此终止对列名被告海信及其关联企业、TCL及其关联企业和Funai及其关联企业的调查。美国Roku Inc., Los Gatos, CA、中国香港TCL Electronics Holdings Limited, f/k/a TCL Multimedia Holdings Limited, Hong Kong、中国广东Shenzhen TCL New Technology Company, China、中国广东TCL King Electrical Appliances (Huizhou) Company Limited, China、美国TTE Technology Inc. d/b/a/ TCL USA and TCL North America, Corona, CA、中国广东TCL Corp., China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香港TCL Moka, Int’l Ltd., Hong Kong、中国香港TCL Overseas Marketing Ltd., Hong Kong、中国香港TCL Industries Holdings Co., Ltd., Hong Kong、越南TCL Smart Device (Vietnam) Company, Ltd., Vietnam、中国山东Hisense Co. Ltd., China海信集团有限公司、美国Hisense Electronics Manufacturing Company of America Corporation d/b/a Hisense、美国USA, Suwanee, GA、中国山东Hisense Import & Export Co. Ltd., China、中国山东Qingdao Hisense Electric Co., Ltd., China、中国香港International (HK) Co., Ltd., Hong Kong、日本Funai Electric Co., Ltd., Japan、美国Funai Corporation Inc., Rutherford, NJ、泰国Funai (Thailand) Co., Ltd., Thailand为列名被告。 

●美国ITC发布对敲击按摩器的337部分终裁

2021年4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对特定敲击按摩器(Certain Percussive Massage Devices,调查编码:337-TA-1206)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4月9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30)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对剩余的列名被告终止调查。 

●美国ITC发布对真空保温瓶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1年4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真空保温瓶及其组件(Certain Vacuum Insulated Flask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216)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4月7日作出的初裁(No.22)不予复审,即基于撤回终止对列名被告中国浙江Yiwu Honglu Daily Necessities Co., Ltd., Zhejiang, China、中国浙江Yiwu Houju E-Commerce Firm(更正前Yiwu Yiju E-commerce Firm, China)、美国HydroFlaskPup, Phoenix, AZ的调查。

 

●美国对中国产咖啡机实施召回

2021年4月21日,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CPSC)宣布对中国产咖啡机实施召回。此次召回产品为CR-04-13型号的咖啡机。产品和包装盒右下的标签上印有“ETL Intertek”和日期码2520、3220。产品上印有“NESCO。”咖啡机可能过热,有造成火灾的危险。此次召回的产品于2020年8月-12月在美国各网店销售,售出约5350件,售价约为85美元。截至目前,收到20起产品过热导致塑料熔化、咖啡豆燃烧以及/或产品冒烟、起火的报告,尚未有人员伤亡报告。CPSC建议消费者立即停止使用该产品,并联系Metal Ware以获得全额退款。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cpsc.gov/Recalls/2021/Metal-Ware-Recalls-NESCO-Coffee-Bean-Roasters-Due-to-Fire-Hazard 企业走出去风险预警

●上海推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保险: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近日,上海浦津实业有限公司等5家上海徐汇区区域内的企业与太平洋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保险,开启了上海全市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保险先河。据了解,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国际化的步伐也在不断加快。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的情况呈多发易发趋势,企业对于海外维权的需求越来越高。但因为维权意识较弱、海外维权专业性及经验不足等诸多原因,中国企业海外维权仍有很长的路要走。面对这一课题,上海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风险防范的双重功能,积极对接保险机构,推动和指导其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同时,以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重点城市建设为契机,对开展专利、商标保险的徐汇企业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金额50%的财政补助,切实减轻企业经济负担,这一政策红利也大大提升了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险的意识和参与度。此外,继6家知识产权调解工作室之后,此次上海徐汇又成立了6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重点面向徐汇中央商务区、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等重点产业,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徐汇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徐艳表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应拿出更多的硬举措,提升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意识和纠纷应对能力。 

●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起草已经基本完成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25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围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顶层设计,主管部门基本完成了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和“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起草工作。申长雨表示,我国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正在加速显现。统计显示,2019年,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达到11.5万亿元,同比增长7%,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达到11.6%;全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达到7.3万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7.39%。2020年,世界领先的5000个品牌中,中国占到408个,总价值达1.6万亿美元。我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总额达2180亿元,同比增长43.9%。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直接产值总计6398亿元,有力支撑了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签订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合同18.6万项,成交额突破1.1万亿元。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总额463.1亿美元,其中出口额86.8亿美元,同比增长31.5%。 

●解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一、依申请保护程序依申请保护也称为被动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可以向货物进出口地海关申请扣留并提交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由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并由权利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一)该程序的主要特点1.权利人须主动发现违法线索,并向货物申报地海关或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提交保护申请和相关材料;2.权利人须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没有最高限额,权利人的维权成本较高;3.海关将对权利人提交的申请和附随材料进行核查,并视情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如接受的,海关只对货物实施扣留,不进行实质性调查,也不对货物进行处理,需要权利人自行采取司法救济措施;4.权利人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二)权利人向海关提出保护申请时需要准备的材料1.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申请书,列明申请人基本信息、侵权嫌疑货物情况;2.权利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3.相关权利证明文件,如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明和作品照片、专利证书等,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设计还应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4.能够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明材料,如货物照片、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情况、货物的报关信息等;5.货物已报关的,应提交与货物申报价格相当的担保;货物尚未报关的,应提交与海关预估货物价值相当的担保。(三)海关对扣留货物和权利人提交担保的处理1.对货物: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扣押有关货物,海关在上述期间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的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2.对担保:海关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对该担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协助执行通知的,退还保证金或解除其担保责任;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海关按要求协助执行。二、依职权保护程序依职权保护也称为主动保护,是指: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备案知识产权的,通知权利人并由权利人申请扣留,由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对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一)该程序的主要特点1.依职权保护程序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为前提;2.权利人只需在收到海关确权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是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和担保,不必提交其他证明材料;3.权利人提交的担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并且可以申请总担保,维权成本较低;4.海关对货物实施扣留后将进行实质性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二)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处理1.认定侵权的,海关将作出没收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2.认定不侵权的,海关将解除货物扣留,办结相关手续后放行货物。3.不能认定是否侵权的,海关将书面通知权利人,权利人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海关将解除货物扣留,办结相关手续后放行货物。(三)海关对权利人提交担保的处理1.当事双方和解的,权利人撤回保护申请,海关解除其担保;2.海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在货物处置完毕后解除其担保;3.海关认定不侵权的,在规定期限内,如果海关没有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财产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解除其担保;如收到的,海关协助法院执行。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一)办理备案给权利人带来的好处1.可获取海关的主动保护。权利人只需根据海关的确权通知提交答复意见,比较省心,否则权利人要主动发现侵权违法线索并告知海关;2.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海关可在进出口货物监管过程中,根据备案的相关信息主动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及时联系权利人进行确认。3.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成本较低。对于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扣留是提交的保证金较少,且海关将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否则海关仅扣留货物不进行实质性调查和处理,权利人还需寻求司法救济。4.将对侵权人产生威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尊重有关知识产权。(二)受理部门、办理渠道、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部门:海关总署综合司办理渠道:互联网在线办理办理时限: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免费(三)申请所需材料1.备案申请书(如为复印件的,须由权利人/代理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并进行彩色签章后,上传彩色扫描件、电子版、1份)2.权利证明文件,商标备案需提交商标注册证,专利备案需提交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实用新型检索/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公告附图、其他证明文件,著作权备案需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加盖版权登记部门印章的作品照片、其他著作权证据。(四)办理流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自行办理备案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1.通过互联网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办事平台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项目。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2.注册为系统用户。应当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进行注册;填写必要的用户信息后,获取系统账号和密码。3.录入备案申请数据。注册用户登陆备案系统后,在申请新备案窗口内填写并提交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信息。4.收到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通知。海关总署会在申请人提交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对海关总署驳回申请的,权利人可以根据海关总署驳回理由修改申请内容并再次提交。(五)备案有效期备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有效期以知识产权有效期为准。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权利人可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海关将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不足10年的,续展备案有效期以知识产权有效期为准。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为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海关总署于2006年出台了总担保制度。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多次向海关提出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申请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一)总担保的优势总担保申请经海关总署核准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请求海关扣留侵犯商标权的嫌疑货物,无需再向海关另行提供担保。(二)申请办理方式和所需资料将以下申请材料邮寄至海关总署进行办理。(邮寄地址: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知识产权保护处;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政编码:100730)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申请书(样式见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1号附件1);2.已获准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统称担保人)出具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总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总担保函(样式见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附件);3.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仓储处置费的清单(样式见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1号附件3)。(三)有效期及总担保金额有效期:自海关总署核准其使用总担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总担保金额: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上述费用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来源:商务部、中国贸促会、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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