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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中罚款的设定类型
来源: | 作者:nbtltz | 发布时间: 2020-05-26 | 1329 次浏览 | 分享到: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罚款的设定类型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数值数距式。数值数距式罚款设定方式是指将罚款设定为某数值区间,即以数值明确罚款数额的上限和下限。这种罚款设定方式赋予了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克服了固定数值式罚款设定方式和固定倍率式罚款设定方式僵化的缺点,便于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在处理个案时,根据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合理确定罚款数额,能更好地实现环境行政处罚的目的。数值数距式罚款设定方式的缺点也比较明显:一是很多法律条文规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易造成环境行政处罚权的滥用。很多罚款数额上限与下限都相差很大,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不精,执法水平不高,很有可能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二是规定罚款上限和下限的设定方式,在立法时的经济和物价水平下,其数额可能是合理的,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原有规定将会变得不合理,如果物价上涨,则会出现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

第二,倍率数距式。倍率数距式罚款设定方式是指将罚款设定为某特定基数的倍率期间,即以倍数设置罚款数额的上限和下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设定的罚款基数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直接损失,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是处置费用。一为所需处置费用,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和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二为代为处置费用,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与数值数距式罚款设定方式相比,倍率数距式罚款设定方式的优点在于不用规定过大的处罚幅度即能适应处理不同情节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需要。因为这种设定方式通常是以一定的货币金额 (如直接损失、处置费用等)为基数,按基数的倍数或比例数来确定罚款额度;而基数是一个变量,基数越大,违法情节越严重,据以确定的罚款额度就越高。因此,这种设定方式的裁量幅度就不需要考虑基数所反映的违法情节,只需要考虑基数以外的其他情节即可,如此一来,自由裁量空间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避免畸轻畸重的处罚。倍率数距式罚款设定方式的缺点在于基数的确定往往有很大的技术难度。

第三,数值封顶式。数值封顶式罚款设定方式是指将罚款设定为某个固定数值以下,即只设定罚款数额的上限,不设下限。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数值封顶式罚款设定方式能有效避免处罚畸重的问题,但有时不能彰显 “违法成本高”的过罚相当原则。另外,固定的数值也不能随着经济和物价水平的变化而变化。 


来源于:生态环境执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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